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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

协会简介

      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是由甘肃省洋葱种植、销售、种业、技术推广、储存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从业者和单位自愿发起登记,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精神开展活动,面向甘肃省洋葱科研、种植、加工及配套产业链,促进洋葱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提升会员价值,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遵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充分协调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帮助会员开展科技创新。

  甘肃省洋葱协会成立于2017年6月26日,现有会员70多人, 甘肃省每年种植洋葱30万亩,总产量180万吨,产品供应期长达9个月,除满足国内主要市场需求外,还远销日本、韩国、东南亚、欧盟等国家,在国内外农产品界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以进一步推进甘肃洋葱产业化进程,提升“四化”(主导产业产业化、生产技术标准化、管理服务组织化、市场销售品牌化)水平,增强甘肃洋葱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充分发挥协会的综合功能,组织在甘肃范围内致力于洋葱生产、收购、储藏、加工、销售、种子、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或个人,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协调洋葱产业的上下内外关系,带领洋葱产业从业者,共闯国内外市场。

  创立甘肃洋葱品牌,让消费者都知道甘肃洋葱。

  目前甘肃洋葱虽然种植规模大,但在国内外市场都不知道“甘肃洋葱”,成立甘肃洋葱协会后,将致力于“甘肃洋葱”的品牌创建,让甘肃这一特色蔬菜成为品牌蔬菜,让消费者都知道甘肃洋葱,以品牌带动发展。

  倡导标准化生产,提高洋葱产品质量。

  消费者对洋葱需求转向追求高质量,对产品的安全、服务等附加值越来越关注。协会成立后将推行标准化种植与标准化加工相配套,走生产、加工、贮运、销售一体化发展的路子;按照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及加工,健全检测检验制度,改善服务功能,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大力实施优质精品洋葱工程,加大对优质品种、培育壮苗、规范化种植、配方施肥、合理密植、防治病虫害等栽培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无公害洋葱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共同打造优质品牌,从而大大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有效地改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优化洋葱流通渠道,拓宽甘肃洋葱品牌传播途径。

  协会组织种植者和收购商,通过前期全面的市场调查,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集中购置先进的设备,优化洋葱的流通渠道。出口的按客商要求,在产地加工包装。国内消费市场,改变原来定位于分散的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游离于城市超市或专业化市场的局面,以消费者需求为基础,以规范的城镇市场和城市超市为目标市场,优化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伙伴。在此基础上,建立直销专卖店、定制营销、网络营销、农产品会展、观光与旅游等多种渠道组合的模式。同时,积极参加国内外农产品、蔬菜展销会,国家农产品地理认证、绿色农产品认证等。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愈加严格。为此,我们甘肃省洋葱将按照标准化生产、品质化保障、品牌化运作的要求,依靠科技创新提质增效,围绕市场需求做大做强,努力打造甘肃洋葱产业品牌,促进甘肃洋葱产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为提升甘肃省洋葱产业竞争力做贡献。


协会宗旨

为民增收是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的办事宗旨走向国际市场是

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的既定方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甘肃省洋葱产业协会,英文译名:Gansu ProvinceOn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洋葱种植、销售、种业、技术推广、储藏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从业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精神开展活动;面向甘肃省洋葱科研、种植、加工及配套产业链,促进洋葱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提升会员价值,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推动洋葱产业发展,为提升甘肃省洋葱产业竞争力做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洋葱行业调研和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面向会员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从事洋葱生产、科研、种业、技术推广、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有影响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再次加入协会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检查相关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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